警示教育
(酒駕醉駕警示教育專題)
(2024年第7期,總第52期)
一、典型案例剖析
為進一步嚴明紀律規矩,強化震懾效應,狠剎違規吃喝和酒駕醉駕不正之風,嚴查酒駕醉駕背后“四風”問題,堅決遏制酒駕醉駕違紀違法行為,2024年2月,玉林市紀委監委通報3起黨員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典型案例如下。
(一)案例通報
福綿區應急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梁列東醉駕問題。2021年1月3日,梁列東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與他人機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檢測,梁列東的血液酒精含量為339.1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1年3月,梁列東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2022年3月,梁列東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按照規定調整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陸川縣市場服務中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邱國鋒醉駕問題。2022年4月9日,邱國鋒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檢測,邱國鋒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49.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2年9月,邱國鋒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2022年10月,邱國鋒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陸川縣平樂鎮人大主席蘭小東酒駕問題。2023年3月21日至5月13日,蘭小東先后三次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的宴請。2023年3月21日,蘭小東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檢測,蘭小東的血液酒精含量為44.3mg/100ml,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2023年4月,蘭小東被公安機關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并處罰款一千元的行政處罰。2023年10月,蘭小東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二)剖析警示
酒后駕車這種危險行為可能導致非常嚴重的后果和危害,因酒后駕車導致交通事故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令人觸目驚心。上述3起典型案例,反映出少數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紀法意識淡薄,自律不嚴不緊。有的明知酒駕醉駕的嚴重危害和后果,仍心存僥幸、鋌而走險;有的公職人員放松對自己的要求,將黨紀國法拋之腦后,以身試紀試法。酒駕醉駕害人害己,必須出重拳、下狠手,以零容忍的態度從嚴查處。全校黨員領導干部和教職員工要從酒駕醉駕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訓,自覺遠離“酒局”“飯局”,杜絕酒駕醉駕、安全文明駕駛,堅決守住紀法底線。
全校黨員領導干部和教職員工都要從中汲取教訓,引以為戒。要深刻認識到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對行為的剛性約束,認識到酒駕醉駕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本著對自己、對家庭、對他人負責的態度,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消除僥幸心理,珍惜職業生命。要牢固樹立“法律是公民的底線、紀律是黨員的紅線”的意識,不管是八小時以內還是八小時以外都要嚴格要求自己,時刻緊繃遵章守紀之弦,自覺遠離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各級黨組織也要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要加強黨性教育,結合黨紀黨規知識學習,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定期組織黨員集中學習,尤其要加強對重點人員、重點時間節點警示教育,強化黨員干部的紀律和法規意識,徹底打消僥幸心理,做到常抓不懈、警鐘長鳴。要深挖徹查酒駕醉駕背后的“四風”問題,以零容忍態度向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行為“亮劍”,對一意孤行觸犯法律法規的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堅決依法依紀依規嚴肅處理,做到敢抓敢管、長管長嚴,以更嚴標準整治“酒駕”等問題,堅決杜絕酒駕醉駕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二、正確認識酒駕醉駕
(一)什么是酒駕醉駕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中規定:
1.飲酒駕車(酒駕)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2.醉酒駕車(醉駕)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二)酒駕醉駕的危害
1.感知器官能力下降:飲酒后駕車,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觸覺、視覺、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都急速下降,往往無法正確做出判斷,更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因此極易發生事故。
2.心理狀態不正常:在酒精的刺激下,飲酒人有時會過高估計自己,對周圍人的勸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超越合理范圍的行為或動作,讓人提心吊膽。
3.疲勞駕駛:飲酒后易困倦,表現為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的行為,可以說非常危險。
(三)警惕酒駕醉駕其他情形
1.隔夜酒駕:在當天夜里或凌晨大量飲酒后,第二天體內酒精未完全代謝干凈時開車的情況。
2.酒后挪車:只要酒后在道路上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即構成酒駕。
3.共同犯罪:即使沒有酒后開車的行為,也可能會構成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四)酒駕醉駕的相關誤區
1.酒量大,喝一點不會影響?
酒駕的認定標準和酒量大小沒有任何關系,而要看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達標。酒量大的人即使酒后神志清醒,血液里酒精含量也可能達到酒駕標準。
2.酒后挪車不算酒駕?
汽車發動并發生位移,駕駛員即處于駕駛行為中。酒后行駛車速再慢,駕駛員在控制能力和反應能力上也會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易發生事故,要以危險駕駛罪懲處。
3.小區、院內酒駕沒事?
在小區院內、馬路牙上等馬路以外的地點酒后駕駛,也要按相關法規條例處理。4.酒后騎摩托車不屬于酒駕?
二輪、三輪摩托車都屬于機動車,和汽車一樣,酒后駕駛摩托車一樣受到相應處罰。5.搭乘酒駕車輛出事不用擔責?
有人認為:乘坐酒駕司機的車輛出了事故,酒駕司機負全責,同乘人員免責。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在自己遠離“酒駕”的同時,不僅要對酒駕人員及時勸阻,也不要搭乘酒駕車輛。
6.隔餐酒、隔夜酒不屬于酒駕?
酒駕不以酒后時間長短界定,而是以血液酒精濃度專業測試結果為標準。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標,還是會構成飲酒駕駛或醉駕。
7.酒后多喝水能稀釋酒精含量?
這種做法是沒有用的。交警的酒精檢測儀檢測來自肺部的氣體,而不是口腔,不會因為喝幾口水就沖淡。
(五)酒駕醉駕的成本代價
1.酒駕醉駕的法律成本
(1)飲酒后駕車首次: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1000元至2000元;
(2)飲酒后駕車第2次: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1000元至2000元+拘留10日以下;
(3)醉酒駕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飲酒后駕駛營運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5000元+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拘留15日以下;
(5)醉酒后駕駛營運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不得再次駕駛營運車。
(6)飲酒、醉酒后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2.酒駕醉駕的家庭成本
酒駕違法行為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全家將為其承受巨大的心理負擔,特別容易對家中子女造成影響,因為家長醉駕被判刑,犯罪記錄伴隨終生,子女報考公務員、上軍警學校、入黨等,政審時或多或少受到一些限制。
3.酒駕醉駕的職場成本
(1)公司職員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公民不能入黨、不能報考國家公務員。
(3)當兵或報考軍校無法通過政治審查。
(4)從事出租車、貨車、客運車輛等營運行業的駕駛人,更是面臨失業的危險,尤其醉酒駕駛將終身不得從事營運類工作。
(5)作為法定代表人無法順利辦理營業執照。《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中有規定: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6)法檢、公職人員雙開。按照規定,黨員和國家公務人員出現飲酒駕駛違法行為,除受到交通法規處罰外,還將被通報給紀檢監察機關,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4.酒駕醉駕的經濟成本
(1)保險不賠。《保險法》第六條規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駕駛人酒后車禍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你追償。這都需要你自己和家人承擔,因為你的酒駕行為,造成家庭也跟著受牽連,得不償失!
(2)巨額賠償。酒駕發生交通事故,將加重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造成一人死亡的,要承擔對死者家屬的相關賠償。
三、酒駕醉駕涉及的相關紀法條款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公布并施行)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23年12月19日發布,202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的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其中,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6月20日公布,2020年7月1日施行)
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第四十一條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2023年12月13日印發,2023年12月28日施行)
第四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本意見的規定決定是否立案。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樣本送檢。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依據。
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樣本前脫逃或者找人頂替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可以以查獲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第十條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四)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五)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六)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
(七)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且載有師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
(九)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
(十)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的;
(十一)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
(十二)實施威脅、打擊報復、引誘、賄買證人、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偽造證據等妨害司法行為的;
(十三)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十四)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十五)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二條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
(三)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
(四)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
(五)其他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不得已駕駛機動車,構成緊急避險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醉駕案件,人民檢察院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駕駛的動機和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速度、距離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認為屬于犯罪情節輕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醉駕屬于嚴重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決定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前,給予行為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根據本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相應情形,給予行為人罰款、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據本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處理的案件,對被不起訴人、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或者司法建議,移送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通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年12月29日公布,2024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10月26日公布并施行)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以上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網站、玉林市紀委監委網站、南陽市紀委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