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內容如下:
發包人審批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發包人審查時間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發包人審查時間
1500萬元以下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
2500萬元-2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32000萬元-5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
45000萬元以上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
55000萬以上每增加0.5億(不足0.5億不增加)增加10天
因承包人提供的結算資料不完整而需要補充或承包人不按時對賬耽誤時間時,審查時間應相應順延。
竣工結算審核約定: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14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驗收合格資料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和報告,雙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約定的價格形式及價款調整辦法進行工程竣工結算。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之日起14天內進行審核,并給予確認或者提出審核意見。發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核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已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價款,并以此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承包人對發包人確認的結算價款或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在收到發包人確認的價款或審核意見之日起7天內提出異議,必要時合同當事人要當面核對,直至完成工程竣工結算。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則從承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到完成竣工結算的時間應控制在“發包人審核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要求的時間范圍內。3.自竣工結算完畢之日起14天內,發包人按審定后的竣工結算價款,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結算價款。
2.本工程最終竣工結算達到《自治區本級財政投資評審實施辦法》(桂財辦[2015]70號)規定的評審范圍,需報財政部門審定,財政評審結論作為本工程的最終結算依據。承包人所編制的工程竣工資料經發包人審核后,送到財政部門之日起,承包人所遺漏的與工程造價有關的簽證不再作為結算審核依據,按自動放棄處理。
如承包人報送的工程結算總價過高,造成該結算審減率超過6%以上的,則超出6%以上部分的審核費由承包人承擔,費用由發包人從承包人工程結算款中扣除。計算公式如下:
審減率=(送審造價-審定造價)/送審造價*100%;當審減率大于6%時,承包人應承擔的審核費=(凈審減額-送審額*6%)*3.5%
備注:對于國有投資項目結算審核約定,雙方可結合各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出臺的管理規定進行局部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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